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重庆工商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重工商大发〔2025〕49号)相关规定,保护学位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学位论文质量,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本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 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以下称“复核”)。
第二章 专家评阅结论复核
第三条 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结论(以下称“评阅结论”)有异议的,在学校告知评阅结论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提出评阅结论复核申请。书面材料接收单位为学院综合办。
第四条 学院综合办收到申请人的书面复核申请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申请人需现场陈述观点,学术分委员会充分听取意见后,针对外审专家评阅结论异议做出是否再次外送专家复评的建议。如申请人导师为学术分委员会成员,则该导师需回避该生复核讨论。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复核申请,由学院综合办统一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进行复核。研究生院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再送专家复评,并附上两位初次评审专家的评阅结论,复审专家的评阅结论为本次学术复核的最终结论。评阅结论复核未通过者,自学校告知评阅结论之日起两个月后方可重新向研究生院提交送审申请。
第三章 答辩结果复核
第六条 申请人对答辩结果有异议的,在答辩结论下发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书面提出答辩结果复核申请。书面材料接收单位为学院综合办。
第七条 学院综合办接收书面复核申请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答辩结果复核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复核申请,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以复答辩方式进行,即重新组织答辩。
(一)复答辩委员会组成不包括原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复答辩程序等相关要求,按学校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院综合办统计复核结果并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复核决定,此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答辩结果复核未通过者可在自复核结果下发之日起的两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四章 成果认定结果复核
第十条 申请人对成果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成果认定结论下发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提出成果认定结果复核申请。书面材料接收单位为学院综合办。
第十一条 学院综合办接收书面复核申请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对成果认定结果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复核申请,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复核决定,此复核决定为本次学术复核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成果认定结果复核未通过者可在自复核结果下发之日起的两个月后重新申请成果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研究生院提出复核申请,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将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 复核产生的专家费用由复核申请人承担。
第十六条 对学位申请人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学校将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BV伟德官方网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