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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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伟德官方网站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5年04月10日 17:10 BV伟德官方网站 点击:[]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设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与《重庆工商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设计专业硕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应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修满相应学分,并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实践训练要求,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说明书)文字复制比达到学校规定要求,通过学院组织的预答辩,可进入评审环节;评审结论达到学校要求的,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以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具有学位申请资格和相应学术水平的本校毕业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课程与学分要求

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根据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专业学位课程设置参照设计专业硕士国家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要求均应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第一外国语成绩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

1.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

设计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注重理论紧密联系实践,体现特定的实践背景和较高的应用价值。

3. 设计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体现申请人在本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学术观点正确,概念清晰,方法得当,分析严谨;应在前人工作基础上有所创新;其实验部分或调查部分数据要真实可靠,具有实际意义并对设计实践结果作理论上的支撑;阐述中心突出,条理清晰,结构合理,逻辑性强,行文流畅。

4. 设计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能表明申请人已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5. 设计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工作时间可包括实践技能训练时间。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满足本学科、专业规定的基本要求与撰写规范。

第六条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按照设计专业硕士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要求完成相应的科研成果,答辩前必须提交与本学科相关的代表性科研成果至少一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设计作品、开发的入库案例、参与出版专著、获得校级及以上科研奖励、获得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等级奖、取得发明专利、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等,具体要求按照设计专业硕士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第七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均采用双盲方式进行,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安排。所谓“双盲”是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作者和导师姓名对评审专家保密,同时评审专家的姓名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作者和导师保密。

第八条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由研究生院外送专家进行评阅。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外送两位专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副教授及以上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的高水平同行专家,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评审专家评阅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设计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结论全部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视为送审通过,可进入答辩程序。

2. 设计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未通过的,经过修改,自学院下发评阅意见之日起的两个月以后方可重新向研究生院提交送审申请。

第九条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资格的审核要求

1. 申请人须达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和第八条规定的要求方具备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申请资格。

2. 申请人应按规定时间提交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答辩申请。

3. 导师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设计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对论文作出详细的学术评价,并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外语水平、科研能力及学风等作出综合评价,明确提出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和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

4. 学院根据设计专业硕士人才培养方案和科研要求,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及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学术水平等进行审核,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

第四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第十条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由三或五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

2. 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本人指导的学位申请人的答辩会。但可列席论文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

3. 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其主席名单由学院确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的工作

1. 答辩委员会在工作时必须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2. 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包括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价决议,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等内容。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 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通过,是指经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其论文答辩合格。学院制定设计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评定标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成绩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合格线。

4. 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二条答辩程序

1. 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姓名和论文题目、指导教师姓名以及宣布答辩流程。

2. 申请人介绍本人执行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完成课程考试、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等情况,就论文与设计实践相关内容及研究情况进行汇报,应主要阐述自己的见解和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3. 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答辩可采取边提问边答辩,或集中提问准备一定时间后答辩的方式(准备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列席人员可向主席写字条申请提问,申请人可以携带发言稿和有关书刊资料。

4. 休会。申请人和旁听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讨论并写出论文评语,进行无记名投票,对答辩给出具体成绩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5. 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学术评语和表决结果。

6. 申请人表态。答辩通过的申请人就答辩委员会的评价及后续研究等进行表态。

7. 答辩秘书须对答辩过程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五章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十三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作出答辩合格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参照培养方案要求,就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专业实践或科研成果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议,未达到培养方案相关标准的不得同意授予学位;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应于每年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会议前十五个工作日将学位申请人的审核材料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一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根据设计专业硕士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能达到有关授予学位要求者,可先行毕业,暂缓授予学位。对科研成果存在争议者,可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作出结论,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一年内重新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再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超过学籍管理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学位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或取消学位资格:

1.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 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章 学术复核

第十九条评阅结论的复核

学位申请人对评审专家给出的评阅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于学院发布评阅结论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学术复核书面申请。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受理学生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召开学术分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审议时学位申请人需现场陈述观点,学术分委员会充分听取意见后,针对外审专家评阅结论异议给出是否再次外送专家复评的建议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再送专家复评,并附上两位初次评审专家的评阅结论,复审专家的评阅结论为本次学术复核的最终结论。研究生院根据复审专家的评阅结论作出本次的学术复核决定,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答辩、成果认定的学术复核

学位申请人对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成果认定结论下发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复核决定,此复核决定为本次学术复核的最终决定。答辩、成果认定的学术复核没有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可以在自复核决定下发之日起的六个月以后重新申请答辩、成果认定,硕士研究生可以在自复核决定下发之日起的两个月以后重新申请答辩、成果认定。

第二十一条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研究生院提出复核申请,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将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复核产生的专家费用由二级培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对学位申请人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学校将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七章学位材料立卷

第二十四条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按学校要求将相关材料整理立卷,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报校档案馆及研究生院存档备案,研究生院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报送材料。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学位证书由校长签发。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

第二十六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有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有违学术道德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凡对学位申请、答辩、授予有争议的,依照国家及学校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学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人员申请学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向研究生院报备后施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BV伟德官方网站党政办公室2025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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